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吳俊慶
- 上訴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訴更一字 第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18萬4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79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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