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許亦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亦嫺 郭書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0,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