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光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謙
- 訴訟代理人
- 張仕忠
- 被上訴人
- 杜芝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