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徐千惠、溫祖明、張宇葭
- 法定代理人王永謙
- 上訴人光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杜芝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光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謙 訴訟代理人 張仕忠 被 上訴人 杜芝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鍾子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