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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告
王辰安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庭伃律師
被告
香港商惠利服務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騰(TOBY SIMON ALEXANDER CODRINGTON)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惠利服務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參酌原告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於民國108年2月1日以後繼續存在,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314,211元,並應按月提繳9,0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等情,推定原告請求確認之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逾10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10年間之收入總數38,785,320元(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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