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陽光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舜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10,800元(73,000+4,590=77,590*12*10=9,3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9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