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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蘇嘉豐

  • 當事人
    台灣陽光雲有限公司華舜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陽光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舜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10,800 元(73,000+4,590=77,590*12*10=9,3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9,9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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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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