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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陽光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華舜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10,800元(73,000+4,590=77,590*12*10=9,3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9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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