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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林玲玉

  • 當事人
    許惠卿玄連有限公司青聿頁股份有限公司青聿頁日式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許惠卿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上訴人 玄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玄碩 被上訴人 青聿頁股份有限公司 青聿頁日式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裕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法院得不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3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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