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許惠卿、玄連有限公司、李玄碩、青聿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許惠卿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上訴人 玄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玄碩 被上訴人 青聿頁股份有限公司 青聿頁日式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裕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法院得不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3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