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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玲玉

上訴人
許惠卿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上訴人
玄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玄碩
被上訴人
青聿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青聿頁日式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葉裕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法院得不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3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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