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劉台安
- 法定代理人馬睿思
- 原告蔡麗珠
- 被告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3號 原 告 蔡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被 告 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睿思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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