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邵澤坤
原告
曾啟淵
原告
林育賢
原告
陳錦鋒
原告
蔡振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被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被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華斯(Ashish Agarwal)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複代理人
魏心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據兩造具狀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