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
- 原告
- 邵澤坤
- 原告
- 曾啟淵
- 原告
- 林育賢
- 原告
- 陳錦鋒
- 原告
- 蔡振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靖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程居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柏毅律師
- 被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被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艾華斯(Ashish Agarwal)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維帆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心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據兩造具狀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