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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翁儀齡

聲請人
即原告
林瑞禎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
即原告
林瑞麟
即原告
林瑞芬
即原告
林瑞芳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林瑞麒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奕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 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度台 聲字第6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所稱原判決漏未審酌事項,係屬不服本院所為判決之理由,非屬原判決就訴訟標的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是其聲請補充判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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