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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蕭涵勻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彥誌

蔡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偉傑、黃煒文、黃俊銘、丘蔡香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363元(計算式:3,016,433元+751,856元+1,420,074元+20萬元=5,388,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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