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彥誌
蔡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偉傑、黃煒文、黃俊銘、丘蔡香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363元(計算式:3,016,433元+751,856元+1,420,074元+20萬元=5,388,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