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李佑國
- 當事人漢宏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 原 告 漢宏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佑國 訴訟代理人 洪欣儒律師 鍾 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永生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闡明,原告確認本件請求項目為1美國公司和解金部分、2商譽損害部分、3 違反競業禁止之損害(見本院卷第238頁),經合計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65,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9,039元,惟原告僅繳納1,110,372元,尚欠2,438,66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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