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佳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錫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 佳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全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楊淑慧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四日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0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伍萬零叁佰壹拾貳元(即上訴部分請求金額),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