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修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林修禾 高晨欣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11,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