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TEO PUAY LIN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 上 訴 人 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EO PUAY LI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修禾、高晨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40,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