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
- 原告
- 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TEO PUAY LIN
- 訴訟代理人
- 黃翊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被告
- 林修禾
- 被告
- 高晨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經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新臺幣參佰玖拾萬肆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玖拾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