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TEO PUAY LIN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EO PUAY LIN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簡榮宗律師 被 告 林修禾 高晨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新臺幣參佰玖拾萬肆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玖拾萬肆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