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方財源、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洪傳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財源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6,384,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6,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