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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

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

原告
鄭世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懿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告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莊國安
被告
被告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郭松林
被告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4,376元,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租金每月2萬元,惟經原告提存為被告所爭執,並拒絕受領之,亦提起租金爭訟事件,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並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以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年息10%為限,本件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金額為67,531,746元(計算式:[ 628、628-2地號土地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3,12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05.66+436.49}平方公尺年息10%×15]+663、663-1地號土地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1,12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2791.35+263.70}平方公尺年息10%×15]);另地價為276,537,205元(計算式:628、628-2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6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05.66+436.49}平方公尺+663、663-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8,300地上權權利範圍{2791. 35+263.70}平方公尺),則系爭土地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67,531,74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35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4,376元,尚應補繳481,97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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