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原 告 鄭世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郭憲文律師 被 告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國安 人 被 告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松林 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4,376元,按因地上 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 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 告主張兩造約定租金每月2萬元,惟經原告提存為被告所爭執, 並拒絕受領之,亦提起租金爭訟事件,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 ,並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以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 年息10%為限,本件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金額為67,531,746元(計算式:[ 628、628-2地號土地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3,12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05.66+436.49}平方公尺年息10%×15]+ 663、663-1地號土地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1,12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2791.35+263.70}平方公尺年息10%×15]);另地價為 276,537,205元(計算式:628、628-2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80,6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05.66+436.49}平方公尺 +663、663-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8,300地上權權利範圍{2791. 35+263.70}平方公尺),則系爭土地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 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67,531,74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35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4,376元,尚應補繳481,976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