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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 原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翊銘徐鼎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告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相 對 人即 被 告 徐翊銘 徐鼎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王奕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 字第1056號),聲請撤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108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為神去村股 份有限公司選任之特別代理人鄭敦宇律師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上揭裁定以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選任董事長為由,選任鄭敦宇律師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嗣因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已選任李佩儀擔任董事長行使職務,已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等語,已提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6月15日110年董事會議事錄、臺 北市政府110年9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0628740號函(含聲請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相對人即被告亦表同意,有本院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堪認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無董事長之事由已不復存,現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自應予解任。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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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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