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7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台灣富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安
- 被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蔡唐立堅(即蔡垂哲之繼承人)
蔡曜明(即蔡垂哲之繼承人)
蔡忠明(即蔡垂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09,293.34元,以上訴人變更請求幣別為美金時即民國110年7月28日(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㈥狀)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27.9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33,799,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