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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7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原告
台灣富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安
被上訴人
被告
蔡唐立堅(即蔡垂哲之繼承人)

蔡曜明(即蔡垂哲之繼承人)

蔡忠明(即蔡垂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09,293.34元,以上訴人變更請求幣別為美金時即民國110年7月28日(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㈥狀)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27.9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33,799,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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