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弘 被 告 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貴足 被 告 黃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玖萬陸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及保證書第7條均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 院卷第15、17、19、21、36、38、40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全公司)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及107年12月12日邀同被告陳貴足、黃信介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為限額,願與廣全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廣全公司於107年11月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2,370 萬元,每筆借款約定利率均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率2.49%(各筆債務到期時之適用利率為3.58%)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每筆借款期間、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詎廣全公司就前開借款僅繳付本息至108年6月19日,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定書條款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廣全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陳貴足及黃信介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書、新臺幣存款利率、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40頁、第75頁至第101頁),核與原告主張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 均已合法送達被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廣全公司於上開借款到期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陳貴足、黃信介擔任廣全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與廣全公司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幣別/新臺幣)(本件最後付息日均為108年6月19日) ┌──┬─────┬───────┬─────┬──────┬───┬────────┐ │編號│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174萬元 │174萬元 │107年12月 │108年6月20日│3.58% │自108年7月20日起│ │ │ │ │20日至108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年6月20日 │ │ │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計 │ │ │ │ │ │ │ │算,逾期超過6個 │ │ │ │ │ │ │ │月者,超過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2 │696萬元 │696萬元 │107年12月 │108年6月20日│3.58% │自108年7月20日起│ │ │ │ │20日至108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年6月20日 │ │ │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計 │ │ │ │ │ │ │ │算,逾期超過6個 │ │ │ │ │ │ │ │月者,超過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3 │360萬元 │350萬8,863元 │107年11月 │108年6月20日│3.58% │自108年7月20日起│ │ │ │ │2日至108年│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5月2日 │ │ │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計 │ │ │ │ │ │ │ │算,逾期超過6個 │ │ │ │ │ │ │ │月者,超過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4 │90萬元 │90萬元 │108年1月3 │108年6月20日│3.58% │自108年7月20日起│ │ │ │ │日至108年7│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月3日 │ │ │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計 │ │ │ │ │ │ │ │算,逾期超過6個 │ │ │ │ │ │ │ │月者,超過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5 │840萬元 │818萬7,344元 │107年11月 │108年6月20日│3.58% │自108年7月20日起│ │ │ │ │2日至108年│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5月2日 │ │ │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計 │ │ │ │ │ │ │ │算,逾期超過6個 │ │ │ │ │ │ │ │月者,超過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6 │210萬元 │210萬元 │108年1月3 │108年6月20日│3.58% │自108年7月20日起│ │ │ │ │日至108年7│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月3日 │ │ │6個月以內部分, │ │ │ │ │ │ │ │按左列利率10%計 │ │ │ │ │ │ │ │算,逾期超過6個 │ │ │ │ │ │ │ │月者,超過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合計│2,370萬元 │2,339萬6,207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