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誠
- 被告
- THE HONESTIEST ENTERPRISE CO LTD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慧玟
- 被告
- 人 樓
- 被告
-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吳清耀
- 被告
- 人
- 被告
- 吳世峯
陳慧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柒佰肆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THE HONESTIEST ENTERPRISE CO.,LTD.(下稱HONESTIEST公司)為英屬維京群島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代表人為被告陳慧玟,有原告提出之外國公司登記文件可稽(見本院卷第407 至485 頁),而原告既主張其與被告HONESTIEST公司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並基此訴請債款之返還,則關於此一涉外民事私法事件,自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擇定管轄法院及準據法。經查:
㈠按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係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院地之我國法律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2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4頁),則依上開說明,我國法院就本件訴訟即有一般管轄權,本院亦有訴訟法上之管轄權(國內管轄權)。
㈡次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核屬因私法上債之關係涉訟,兩造雖未約定應適用之法律,惟約定書之簽立地既位於我國、被告HONESTIEST公司於我國境內亦設有營業所,是其關係最切之法律應為我國法,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HONESTIEST公司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邀同被告陳慧玟、吳清耀、吳世峯及陳慧英等人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保證就被告HONESTIE ST 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美金(下同)3,500 萬元限額內負連帶全部償付之責任;另被告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實公司)於106 年8 月16日及同年月23日亦分別簽訂授信額度轉供境外公司使用聲明書,同意將授信額度合計900 萬元與被告HONESTIEST公司共同使用,並願就全部未清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HONESTIEST公司自107 年2 月23日起陸續向伊借款13筆合計745 萬7,742 元,其每筆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繳息,到期一次償還本金;如到期不履行時,依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第5 條約定,除應按到期日當日伊所訂該幣別一般外匯授信利率加年率2.5%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息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應按遲延利息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HO NESTIEST 公司於108 年1 月25日屆期後均未依約清償上開13筆借款,迄今尚欠745 萬7,742 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慧玟、吳清耀、吳世峯、陳慧英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厚實公司亦同意就上開債務負連帶債務責任,渠等自應就此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授信額度轉供境外公司使用聲明書、外幣貸款展期約定書、借款展期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及借款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73 頁、第503 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HONESTIEST公司向原告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HONESTIEST公司給付上開積欠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 條第1 項所明定。查被告陳慧玟、吳清耀、吳世峯、陳慧英為被告HONESTIEST公司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厚實公司同意就被告HONESTIEST公司於共用授信額度900 萬元內之未清償債務負連帶債務之責,均如前述,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陳慧玟、吳清耀、吳世峯、陳慧英及厚實公司應就被告HONESTIEST公司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亦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之款項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借 款 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民國) │ │ │ (美金) │ (美金) │ 到 期 日 │ (民國) │(年息)├────────┬────────┤ │ │ │ │ 最後付息日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民國) │ │ │左開利率10%計收│分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收 │ ├──┼──────┼──────┼──────┼──────┼────┼────────┼────────┤ │ 1 │ 170,000元│ 170,000元│107年5月2日 │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2 │ 140,000元│ 140,000元│107年5月21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3 │ 450,000元│ 450,000元│107年5月21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4 │ 800,000元│ 800,000元│107年5月28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5 │ 700,000元│ 700,000元│107年6月4日 │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6 │ 600,000元│ 600,000元│107年6月4日 │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7 │ 250,000元│ 250,000元│107年6月19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8 │ 390,000元│ 390,000元│107年6月19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9 │ 522,000元│ 522,000元│107年2月23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10 │ 2,003,000元│ 2,003,000元│107年3月5日 │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11 │ 470,000元│ 470,000元│107年3月19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12 │ 551,342元│ 551,342元│107年4月23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 13 │ 411,400元│ 411,400元│107年5月4日 │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 │合計│ 7,457,742元│ 7,457,742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