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合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沁超 原 告 呂鴻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被 告 鴻杰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明衡 被 告 陳澄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