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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合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
    黃沁超、謝明衡

  • 原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鴻圖
  • 被告
    鴻杰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澄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沁超 原   告 呂鴻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被   告 鴻杰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明衡 被   告 陳澄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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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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