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
- 原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沁超
- 原告
- 呂鴻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瓊英律師
- 被告
- 鴻杰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明衡
- 被告
- 陳澄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