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沁超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呂鴻圖
- 原告
- 李麗玉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鴻杰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明衡
- 兼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澄謀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合約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8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於本案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中,均同意依本院職權查詢櫃買中心代號6495股票之歷史股價資料,於本案起訴時之108年7月22日成交平均價新臺幣(下同)14點95元,計算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號6495)於起訴時之價額,此有本案10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櫃買中心代號6495之歷史股價資料可稽(本院卷第478、485頁)。從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