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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12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楊淑媛
被告
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清 算 人 葉茂盛(亦為葉茂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葉茂盛即葉茂清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葉茂盛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葉茂盛即葉茂清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葉茂盛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新鮮公司)於104 年12月24日邀同訴外人葉茂清及被告葉茂盛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被告愛新鮮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2,200 萬元限額內負連帶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愛新鮮公司於105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共計為1000萬元(借款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借款期間均自105年6月27日起至105 年12月27日止,借款利息則均按原告公告之季調基準利率加年率0.65% (起訴時為3.23% )計算,並約定於每月27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如被告遲延給付,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10%,超逾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20% 加計違約金。後於到期日屆至時,被告愛新鮮公司又向原告請求將上開借款本金餘額316萬元、474萬元均展期至106年6月27日,,並約定自105年12月27日起,按月攤還本金及應付利息各1萬2,000元、1萬8,000 元,餘款於到期日一次清償。詎被告愛新鮮公司自106年6月23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應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又訴外人葉茂清及被告葉茂盛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被告愛新鮮負連帶清償責任;另葉茂清已於106 年12月24日死亡,而被告葉茂盛為其遺產管理人,自應於管理葉茂清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遺產管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76號民事裁定、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郵件收件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第27至54頁、第74頁),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 │ 計息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 利率 │                │
├──┼────┼────┼─────┼───┼────────┤
│1   │400萬元 │310萬元 │106年6月24│3.23% │自106年7月24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日止      │      │6 個月以內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10% 計│
│    │        │        │          │      │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      │月者,超過部分按│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2   │600萬元 │465萬元 │106年6月24│3.23% │自106年7月24日起│
│    │        │        │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日止      │      │6 個月以內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10% 計│
│    │        │        │          │      │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      │月者,超過部分按│
│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合計│        │775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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