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萬銓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正流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告
- 珩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世杰
- 被告
- FINEME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士珍(LIN SHIN-JEN)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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