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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春鈴蘇嘉豐王沛元

原告
萬銓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流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珩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世杰
被告
FINEMET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林士珍(LIN SHIN-JEN)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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