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蔡牧容
- 法定代理人張堅鎮
- 上訴人唐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唐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堅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炳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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