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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維斌

原告
李冠慶
原告
林怡甫
原告
林國勝
原告
洪錦梅
原告
陳穎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複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被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法定代理人
陳隆聲
法定代理人
蔡俊志
被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就附件所列事項補正,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本件原告固主張土地實質所有權人為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天強公司)等語,惟依原告提出之土地預定買賣契
    約書(或成屋買賣契約書)所載,形式上仍由訴外人馮瀚鋒為
    出賣人,買賣契約關係似存在於原告與馮瀚鋒間。故原告以
    起訴狀向被告天強公司解除土地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天強
    公司返還土地部分之買賣價金,是否合法,即有疑義,請原
    告說明之。如原告仍主張以被告天強公司為房地之出賣人,
    請一併就房屋及土地各已付之價金分列數額。
二、如原告欲追加馮瀚鋒為被告,請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欲對何
    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由本院
    送達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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