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寶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章
上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壽美、陳麗美、陳美華、陳美珠、陳世鎮、陳世上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8萬5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