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