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銘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童珍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銘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童珍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淑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人民幣7,074,600元,以 上訴人於108年10月28日起訴時之匯率換算(人民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4.396元新臺幣,參本院卷㈠第233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9,942元(計算式:7,074,600×4.396=31 ,099,9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8,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