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即、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絹、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張慶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列上訴人(下合稱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EARNTEX PROPERT DEVELOPMENT PTE.LTD.)、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BANK)間因本 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80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25萬5,600元,均未 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 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