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葉美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重訴字第124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0萬3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5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