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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郭思妤

  • 被告
    葉美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重訴字第124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0萬3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5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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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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