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 原告
- 駿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富雄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意淨律師
- 被告
-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月屏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拒絕到庭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記載,應更正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