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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原告
駿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雄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意淨律師
被告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拒絕到庭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記載,應更正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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