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原 告 駿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雄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蘇意淨律師 被 告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拒絕到庭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記載,應更正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