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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彥孝
被告
仟宸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秉毅
被告
楊舒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及「本院判決之違約金」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應更正處 │ 原記載內容 │ 更正後記載 │├─────┼─────────────┼─────────────┤│附表編號4 │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告請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逾期在109年1月18日以前,││之違約金」│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109 ││欄 │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年1月19日以後,按左列利率 ││ │。 │20%計算。 │├─────┼─────────────┼─────────────┤│附表編號4 │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院判決│,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逾期在109年1月18日以前,││之違約金」│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109 ││欄 │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年1月19日以後,按左列利率 ││ │。但自103年5月18日起,每次│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9期。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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