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陳彥孝
- 被告
- 仟宸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秉毅
- 被告
- 楊舒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及「本院判決之違約金」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8 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應更正處 │ 原記載內容 │ 更正後記載 │├─────┼─────────────┼─────────────┤│附表編號4 │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告請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逾期在109年1月18日以前,││之違約金」│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109 ││欄 │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年1月19日以後,按左列利率 ││ │。 │20%計算。 │├─────┼─────────────┼─────────────┤│附表編號4 │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院判決│,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逾期在109年1月18日以前,││之違約金」│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109 ││欄 │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年1月19日以後,按左列利率 ││ │。但自103年5月18日起,每次│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9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