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彥孝 被 告 仟宸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秉毅 被 告 楊舒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及「本院判決之違約金」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怜瑄 ┌─────────────────────────────────┐ │附表: 108 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內容 │ 更正後記載 │ ├─────┼─────────────┼─────────────┤ │附表編號4 │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告請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逾期在109年1月18日以前,│ │之違約金」│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109 │ │欄 │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年1月19日以後,按左列利率 │ │ │。 │20%計算。 │ ├─────┼─────────────┼─────────────┤ │附表編號4 │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本院判決│,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逾期在109年1月18日以前,│ │之違約金」│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109 │ │欄 │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年1月19日以後,按左列利率 │ │ │。但自103年5月18日起,每次│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 │9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