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彥孝 被 告 仟宸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秉毅 被 告 楊舒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