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重訴字第129 號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