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巫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之請求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