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豐強
- 訴訟代理人
- 詹潤鈞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巫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之請求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