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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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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謝育宏、巫怡禎

  • 原告
    鉅登網通有限公司法人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   告 鉅登網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育宏 原   告 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怡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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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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