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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原告
鉅登網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育宏
原告
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怡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被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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