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苗豐強、巫怡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被 上 訴人 即反訴被告 巫怡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