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智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獻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世彬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訴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