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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蔡政哲李家慧林承歆

上訴人
即被告
同怡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9萬9,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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