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00,000元【計算式:8,000,000股×6.45元=5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