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00,000元【計算式:8,000,000股×6.45 元=5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1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