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麗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