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匡偉
- 當事人維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周庭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 告 維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敏儀 被 告 周庭生 王威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8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處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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