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東發、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謝正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正德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黃聖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件兩造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倘有辦理變更登記,請以主動書狀告知本院,依法具狀聲請承受訴訟,並重新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