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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謝正德

  • 原告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被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正德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黃聖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件兩造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倘有辦理變更登記,請以主動書狀告知本院,依法具狀聲請承受訴訟,並重新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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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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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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