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訴訟代理人
- 周奉立
- 被告
- 冠棉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鄭清淵
- 被告
- 蔡麗鳳
蔡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627,416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412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54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49條約定:「...甲方及/或保證人及/或擔保物提供人與乙方如因與本約定書及總申請書有關之一切事宜涉訟,不論其住所或國籍有無變更,均同意以乙方總行或其所屬與甲方有業務往來之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法律另有專屬管轄規定者,不在此限。」,而原告總行設於臺北市中山區,屬於本院管轄範圍,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蔡麗鳳、蔡麗琴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冠棉有限公司(下稱冠棉公司)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起向原告申請借款4款共新臺幣(下同)14,700,000元,其個別之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以其餘被告鄭清淵、蔡麗鳳、蔡麗琴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立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及撥款申請書,依系爭約定書第8條約定: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冠棉公司自108年1月12日起未依約償還本金,依系爭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冠棉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自與與被告鄭清淵、蔡麗鳳、蔡麗琴連帶一次清償餘欠13,627,416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冠棉公司及鄭清淵則以:因為我公司倒閉,而我在臺中大甲有農地有設定給原告,已經有買主,大約可賣6,000,000元,如賣出我的債務就可以減輕,但原告不同意,認為單價太低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蔡麗鳳、蔡麗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冠棉公司及鄭清淵均無爭執,另被告蔡麗鳳、蔡麗琴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有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足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均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並無不合,爰酌定被告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一:被告借款明細:(單位:新臺幣)┌─┬──────┬──────┬─────┬─────┬─────┬──────┐│編│原借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率 │最後計息日│還款金額 │尚欠本金餘額││號│ │ │ │ │ │ │├─┼──────┼──────┼─────┼─────┼─────┼──────┤│1 │3,290,000元 │自107.10.16 │3.5412%機 │108.01.22 │722,320元 │2,567,680元 ││ │ │至108.03.16 │動(註一)│ │ │ │├─┼──────┼──────┼─────┼─────┼─────┼──────┤│2 │1,410,000元 │自107.10.16 │3.5412%機 │108.01.22 │309,566元 │1,100,434元 ││ │ │至108.03.16 │動(註一)│ │ │ │├─┼──────┼──────┼─────┼─────┼─────┼──────┤│3 │7,000,000元 │自107.10.16 │3.5412%機 │108.01.22 │28,488元 │6,971,512元 ││ │ │至108.03.16 │動(註一)│ │ │ │├─┼──────┼──────┼─────┼─────┼─────┼──────┤│4 │3,000,000元 │自107.10.16 │3.5412%機 │108.01.22 │12,210元 │2,987,790元 ││ │ │至108.03.16 │動(註一)│ │ │ │└─┴──────┴──────┴─────┴─────┴─────┴──────┘註一:索定依照原公告之4-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69%計算(稅賦另計),即0.66%﹢2.69%﹦3.35%(稅賦另計後:3.35%÷【1-5%(營業稅)-0.4%(印花稅)】﹦3.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