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請求移轉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徐千惠陳瑜范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伯文
即被告
黃詠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義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乃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璞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耀興

      李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計算式:1,000,000股×10元=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