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伯文
- 即被告
- 黃詠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義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乃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璞源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樹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耀興
李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計算式:1,000,000股×10元=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