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昭名
即原告
葉廖朱實
即原告
廖正吉
即原告
廖俊蔚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宇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昭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聲明為被上訴人宇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變賣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房地,扣除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後,將變賣價款80% 按附表所示之人及比例分配;備位聲明為被上訴人廖昭富應再給付上訴人廖昭名新臺幣(下同)15,946,761元,則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12,957 元【即依系爭建物總面積138.85平方公尺,換算約為42坪,經乘以上訴人所陳報附近房地於起訴時之成交行情約為每坪393,000 元,復扣除上訴人所陳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共計1,106,706 元,再乘以80% 及上訴人請求分配比例共4/6 ,計算式:(393,000 元×42坪-1,106,706 元)×80% ×4/6 =8,212,9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946,761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946,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