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融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閔麒間因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先位請求判命被上訴人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柒拾萬元,備位請求判命被上訴人王閔麒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玖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