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 告 億融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偉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陳志寧律師 被 告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王閔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宏志為被告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合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謝振豊,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林明哲,業據其提出美合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核准在案;嗣該公司於本院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判決送達後,再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詹宏志,復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該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到院,揆諸前項說明,本件訴訟程序應即當然停止,由為原裁判之本院裁定詹宏志為被告美合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芳玉